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与江苏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推进科技金融加快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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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取号 | BA05-C0100-2012-002 | 生成日期 | 2012-1-10 | 发布日期 | 2012-01-13 |
| 文件编号 | 锡政办发〔2012〕4号 | 公开时限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内容概要: 加强与江苏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推进科技金融加快发展意见(试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与江苏省再担保公司合作
推进科技金融加快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关于加强与江苏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推进科技金融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与江苏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推进科技金融加快发展的意见
(试行)
为更大力度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优化创新型科技企业贷款服务,扩大科技信贷覆盖面,促进创新型经济跨越发展,深化与省再担保公司的合作。经研究,决定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科技贷款合作体系,促进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以“530”企业为代表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初创期科技企业为政府优先鼓励支持对象;成长期科技企业为政府一般鼓励支持对象。
(一)初创期科技企业条件:1.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3.上一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成长期科技企业条件:1.成立期限在5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3.上一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列入市、区科技企业重点支持名录的企业;科技贷款合作体系向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推荐备案的科技企业。
二、科技贷款合作体系的构成
区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江苏省再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四类机构共同组成科技贷款合作体系。
其中:区级担保公司指由区级政府指定的1至2家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指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公司指江苏省再担保公司;贷款银行为已设立科技支行和科技专营机构的商业银行,暂以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和江苏银行科技支行以及北京银行南京分行3家为主。
区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江苏省再担保公司、贷款银行根据本试行意见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科技贷款合作体系贷款的审核、发放、管理和收益、风险分配共担的合作体系内部工作流程。
三、操作办法
(一)部门收集推荐:每年初由各区科技局、各区财政局共同牵头收集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重点支持名单,并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全市名单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推荐给科技贷款合作体系。
(二)贷款申请:名录内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可向主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贷款受理:主办银行受理后,按照“政府推荐、独立审贷、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合作体系内部工作流程,协同区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和江苏省再担保公司及时完成贷款审核和贷款发放。
(四)贷款备案:贷款合作协议签订后,主办银行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协议复印件送达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风险分担
(一)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区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5:3:1:1;
(二)对于成长期科技企业,区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2:2:1:5;
(三)项目出现代偿,区级担保公司先行代偿;项目追偿后,科技贷款合作体系内各参与机构按比例清算。
五、贷款利率与担保费
(一)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利率为银行授权内的最优惠利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月(含再担保费);
(二)对于成长期科技企业,贷款利率为市场优惠利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8‰/月(含再担保费)。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名录内初创期科技企业最高500万元;成长期科技企业最高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反担保条件
(一)贷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1名企业高管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企业股权质押等。
(二)贷款金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重点支持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反担保措施原则上在前一条基础上,追加其他反担保,比如核心知识产权、家庭房产、应收账款、第三方担保、动产等。
七、风险补偿
(一)由科技支行承担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部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4号),在风险补偿资金余额内给予补偿。
(二)项目最终形成的坏账损失中区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和江苏省再担保公司承担部分,对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由市级财政和所在区财政给予最高50%的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成长期科技企业贷款给予最高30%的担保风险补偿金。该项风险补偿金根据区级担保公司、市级担保公司和江苏省再担保公司的风险承担比例分配下达。
(三)担保风险补偿金,由所在区财政和市级财政按7:3配比提供。
(四)各部门应努力争取获得上级财政的资金扶持,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补偿。
八、组织保障
(一)协调机制:市级建立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定期调整更新、发布,协调政策落实、互通信息,科技贷款合作体系发放贷款情况的汇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区级可根据各自情况,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部门分工: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科技贷款合作体系内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并制定内部操作流程,并及时汇总放贷情况;市科技局定期收集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企业推荐名录,汇总后提供各区相关部门;市、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市经信委负责科技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统计,制定担保风险补偿金和担保奖励申报办法并负责审核兑现。
(三)机构合作:根据本试行意见,由江苏省再担保公司牵头拟定区级担保、市级担保、再担保、贷款银行的合作协议,形成并公布科技贷款合作体系操作流程。
(四)评价跟踪制度:由联席会议每年对科技贷款落实情况,组织一次年终目标考核评价,完善落实未尽事宜,共同协商次年的运作方案。
九、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三)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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