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规划,国家提出了实施"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这对科技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做好定密工作,是加强科技保密管理的基础,是落实科技保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体现,为此,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秘密技术定密工作的通知”(国科计<密>函[2006]1号)。
为有针对性的开展此项工作,现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确定原则”告知你们,请将你单位在2005年度研究开发中形成的已经国家审核批准定密的和2006年度密级和保密期限需要变更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保证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秘密技术成果的申报)统计一下,于3月25日前与我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联系,以便将国家制定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审查表”发给你们,及时做好今年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报送工作,联系电话:82705809。
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确定原则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确定原则
一、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三、国家秘密技术密级确定原则:
(一)绝密级
!、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四、下述内容不属上报审查范围∶
1、国防专用、公安、安全项目和在上述系统立项的军民两用项目;
2、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矿产资源和气象、水文资料等非技术类项目;
3、国外已公开或者已获得专利、已申请专利的项目;
4、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