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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发稿时间:2005-10-9 15:52:48 阅读次数: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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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范围:
- 凡我市所属单位独立或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
- 在我市的部、省属单位完成或合作完成的,并在我市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二、登记条件:
- 必须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
- 必须在鉴定后二个月内进行登记。
- 登记时应递交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及科技成果登记表各一式二份。
三、登记程序:
- 由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经县(市)、区科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查后到市科委科技成果处进行登记。
- 登记后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附:无锡市科技成果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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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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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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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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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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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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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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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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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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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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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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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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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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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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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包括成果的主要用途、原理、技术关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济价值 国内外水平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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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字迹要端正,用钢笔填写,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 登记号不用填写。
- 主题词是以概念为基础,经过规范化的并具有检索意义和组配性能的单词和词组。是用作标引和检索图书资料主题的依据。被选定的主题词要求概念明确,具有单义性。主题词必须是名词和名词性的词汇,主题词的字长一般不超过10个汉字。
- 基层编号栏中若无基层编号的可按技术鉴定证书的编号填写。
- 分类号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填写。
- 内容摘要不超过30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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