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发展计划申报内容
凡属高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社会发展、中间试验、重大科学研究、工业性试验、中试基地与科学园建设、科学事业发展,软科学研究,智力引进,成果推广,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工业、农业、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均可申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
二、科技发展计划按下达经费及立项级别,分为指导性计划和指令性计划
三、科技发展计划申报时间
每年八月份,发布科技发展计划要点指南: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每年六月份前申报。省级新产品每年二次申报,其他省、国家计划均为每年一次,各类计划申报时间在指南中列明。高级计划为十一月底前申报下年度计划。
四、申报手续
- 市科委每年八月份发布下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要点指南,各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有关单位,各单位根据要点内容要求申报指导性计划和指令性计划。
- 申报科技发展计划,均应填报《科技项目课题设计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上报各主管部门。
- 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根据“计划要点指南”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并汇总上报市科委。
对指令性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项目技术的可行性、方案的先进性、投资的合理性、承担单位条件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完成后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论证写出论证报告,与《项目科技设计书》一并上报。
- 各类项目上报市科委处室如下:
1)工业、农业方面的计划项目上报高新技术处
2)社会发展、国民经济信息化方面的计划项目上报综合计划处
3)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上报科技事业处
4)引进智力项目上报国际合作处
5)重大科技成果推广、专利推广等项目上报科技成果处。
五、科技发展计划的立项与实施
- 市科委综合计划处汇总审核后,处务会审定,上报主任会议审查。
- 科委主任会议最终审定批准,并同时确定下达经费。
- 市科委综合计划处编制计划,文件下达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至项目承担单位。
- 指令性计划项目,全部实行合同制,由承担单位与科委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 有关办理经费手续和管理要求按《无锡市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关规定及补充规定》执行。
- 科技经费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计划下达三个月内不开展工作的,将停拨或缓拨经费,直至调整。
- 计划项目每年十一月底前应有书面总结,上报市科委相关业务处室。
- 项目完成后,应按计划渠道申请技术鉴定(申请鉴定的程序详见《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并进行三项费用审计。
-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项目停止实施的,追回全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