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 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 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 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 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 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二、查处程序
- 专利管理机关对发现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查处。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立案,自负责人签字之日为立案日,自立案日起,七日内通知被查处人陈述意见并附具有关证据。
- 被查处人应当在专利管理机关查处期间陈述意见。逾期或者拒不进行意见陈述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的查处活动。
-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调查、询问、检查笔录应当提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如有差错、遗漏,应当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更正、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笔录上逐页签字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执法人员应在笔录末尾签名。
- 专利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责令冒充专利行为人暂停销售。暂停销售,由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送达被查处人和其他销售部门。
- 委托其他专利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受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书面回复。
- 调查终止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对冒充专利行为人处以罚款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其中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处以一千至二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巨大的,处以二万元至四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巨大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专利管理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先进事迹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3)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罚款交付的途径和方式;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4.专利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除外。
15.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人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专利管理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专利管理机关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听证由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个代理人参加听证;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专利管理机关在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 依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以拍卖等款项抵缴罚款。
6.专利管理机关收缴的冒充标记应及时予以销毁。
四、行政复议
-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申请复议。该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
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立案审批表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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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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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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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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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编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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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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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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