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89/2018-00029 | 发文日期 | 2018-05-04 | 公开日期 | 2018-05-04 |
文件编号 | 锡科事〔2018〕8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科技、教育--科技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技术, 科研, 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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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服务与管理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一般达6个月以上;
2、有明确的定位发展与规划,符合无锡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3、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70%,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4、孵化场地相对集中,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主导产业的企业数及占用面积不低于70%;
5、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6、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四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产权明晰,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江苏省“双创人才”、无锡市“太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5、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五条 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六条 无锡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由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答辩情况,形成专家评估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无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自动纳入市级孵化器管理序列。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全市范围内纳入市级孵化器管理序列的孵化器均需参加绩效评价。根据孵化器规模、类型,分为A类和B类两类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绩效评价。各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的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材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价材料的,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孵化器,一经查实,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取消其市级资格。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级、国家级孵化器,报请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其省级、国家级资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各孵化器应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如有面积、投入等重大事项变更须及时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经费扶持标准按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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