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3-27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无锡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科计〔2017〕51号
锡财工贸〔2017〕17号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对《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科计〔2016〕61号、锡财工贸〔2016〕27号)、《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科计〔2016〕58号、锡财工贸〔2016〕24号)、《无锡市科技发展(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科计〔2016〕59号、锡财工贸〔2016〕25号)作以下修订:
一、《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
1.第十条(二)“申报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领域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1条:原“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修订为“申报单位应为规模以上(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
2.第十条(二)“申报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领域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2条中原“申报单位原则上须近三年享受过研发费加计扣除、高企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
二、《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
1.第十条(二)“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1条,原“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修订为“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2.第十条(三)“申报国际研发合作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1条中原“申报企业在项目申报年度的上年度企业实现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修订为“申报单位应为规模以上(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工业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普通高等院校和三级甲等医院”;
3.第十二条(二)“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根据项目特性、资金投入、成效业绩等情况给予分类扶持”第2条:原“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项目,经审计后,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修订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项目,经审计后,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无锡市科技发展(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
第十条(二)“申报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1条中原“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修订为“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为规模以上(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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