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6-07-25 浏览次数: 来源: 科技部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89/2016-00084 | 发文日期 | 2016-07-25 | 公开日期 | 2016-07-25 |
文件编号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科技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企业法人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科技、教育--科技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管理,企业,技术,通知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附件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MS Office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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