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条件:
1、有明确的科技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2、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从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技术、学术水 平;
(2)开办国有、集体、私营民营科技型企业,固定从业人员中应有3名中级技 术职称或大学、大专文化以上科技人员;
(3)开办个体性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并具有1名 以上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3、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组织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应为非在职人员。
7、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
8、民营科技企业在开办时还应符合《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中;
(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 营业务;
(3)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4)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申报:
由主办人(或法人)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和证件:
1、申请报告; 2、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职称、学历、非在职等证明材料,其中负责人的 经历;
5、经营场所证明;
6、技术设施及使用权的证明;
7、专利、科技成果权属的证明;
8、组成有限公司时,其中法人股应有股东会决议或法人股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的文件;
9、外地驻锡科技型企业中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件;
10、其他必要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申办医药、卫生、食品、易燃、易爆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 科委审批。申办外地驻锡科技型企业时,必须落实挂靠单位;外地驻锡非独立科技型企业,根据锡政办[1996]41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予办理。
三、批准:
由市科委科技事业处委托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或法人)的技术经营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天内(含七天)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主任审阅后,在15天内(含15天)发出批文。
四、批准后的后续工作:
申请人(或法人)在批准后四天内凭科委的批复向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凭工商发给的企业核准开业通知书领取市科委颁发的《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并进行银行开户,在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代码证和在辖区内进行税务登记。
五、民营科技企业经认定后要发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新办企业一年后要复核,并按《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2)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民营科技凭《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附:《无锡市技术贸易机构申请开业报告书》
《民营科技企业申办指南》
《申请报告》格式
《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写提纲》
《科技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
《科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升请函》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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