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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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取号 | BA05-C0100-2010-007 | 生成日期 | 2010-5-8 | 发布日期 | 2010-5-8 |
| 文件编号 | 锡委办发〔2010〕5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布机构 |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公开程序 | 上级文件 | ||||
内容概要:印发《关于〈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委办发〔2010〕58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8日
关于《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以下简称“无锡千人计划”),组织实施“无锡千人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无锡千人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团市委、市科协、市侨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由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等部门分管领导,并选调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无锡千人计划”围绕无锡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高科技产业城的战略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在各类创业创新创意园区、各类企业和研发机构,引进并重点支持1000名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创新创业,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再用6年的时间,引进并重点支持2000名以上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创新创业,力争到2020年左右,把无锡建成集聚高层次人才、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端服务业、具有高品质人居环境的“东方硅谷”。
第四条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审定“无锡千人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根据工作小组的要求,协调“无锡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按照三类引进对象的不同特点,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无锡千人计划”的引才工作,初创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按照“530”计划操作模式实施,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每年一月份发布当年“无锡千人计划”的报名公告,明确本年度申报对象要求和申报评审程序。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初创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引进程序
第七条 公告登记。由“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小组确定的“无锡千人计划”年度引进计划以及专项办的报名公告,负责初创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报名咨询联系和网上报名登记工作(“530”创业服务网“无锡千人计划”网页)。符合锡委发〔2009〕67号文件规定的初创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条件,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或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且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均可报名。
第八条 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由“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530”项目促进中心对报名人员的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评估。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人选。
第九条 项目技术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细则》,邀请国家科技部“863”、“973”专家组相关专家(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就相关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对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条 项目综合评审。由市科技局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相关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根据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两个阶段的得分经过加权求和后得出最终评审得分,并根据最终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的次序遴选A、B、C类项目,确定项目等级并通知申报人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路演与对接洽谈。根据申报人创业意向和市(县)区区域产业布局,由市“530”计划办公室邀请A类项目候选人来锡作项目路演,由市(县)、区组织项目路演与洽谈小组,与最终入围的申报人及团队进行项目洽谈,路演和洽谈的结果作为后续对项目评估的原始依据。B、C类的项目路演和对接洽谈由各市(县)、区自行组织。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与项目登记。项目洽谈结束后,确定为A类项目的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洽谈成功的创业者本人签订合同,所签署的合同由市政府鉴证,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B类、C类项目由项目落户所在市(县)区组织签约。签约项目要在报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三章 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公告登记。由市经信委根据工作小组确定的“无锡千人计划”年度引进计划以及专项办的报名公告,整理、汇总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需求信息,并通过“530”创业服务网“无锡千人计划”网页向海内外发布信息。符合锡委发〔2009〕67号文件规定的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条件,目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或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且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归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均可填报《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信息表》。
第十四条 信息反馈。经“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和“530”项目促进中心初步确认的报名人员国(境)外留学学历、海外工作经历、创业计划书、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申报信息,由市经信委根据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反馈给企业,引导企业物色拟引进人选。
第十五条 意向洽谈。由市经信委组织企业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对拟引进人选的国(境)外留学学历、海外工作经历、项目创业计划书、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进行初审、评估,洽谈初步合作意向,签署意向性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申请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由引进企业负责按下列两种情况申报:
(一)意向引进人选申报。企业准备《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申报书》、意向性合作协议书以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二)已引进人才申报。已与无锡企业合作、携项目开展创业的海外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可由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报送《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申报书》、引进人才学历和经历证明材料、人才引进协议书以及项目运作情况说明书等资料。由市经信委将直接申报人选的相关材料报专项办,由专项办牵头,组织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审核意见,报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市经信委将企业提交的《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申报书》及相关评审材料汇总,由专项办协调,与初创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项目技术专家评审、项目综合评审同时进行。
市经信委根据项目技术专家评审、综合评审的得分加权后形成最终得分,按照最终得分高低提出支持引进人才和不支持引进人才两个建议等次,经专项办集体研究,报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工作小组批复的评审结果通知企业与引进人才。
第十八条 对接签约。企业在接到评审结果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进行深度洽谈,就引进人才携带项目产业化计划、职务安排、个人享受待遇等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与引进人才签署创业合同,所签署的合同由市政府鉴证。
第四章 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引进程序
第十九条 公告登记。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小组确定的“无锡千人计划”年度引进计划以及专项办的报名公告,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需求信息,并通过“530”创业服务网“无锡千人计划”网页向海内外发布信息。符合锡委发〔2009〕67号文件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条件,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领军型科技创新人才,且有意来锡的留学归国领军型科技创新人才均可填报《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信息表》。
第二十条 信息反馈。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申报信息,经“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对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的初步确认,以及“530”项目促进中心对相关技术资料和知识产权的初步确认,由市科技局反馈给用人单位,引导用人单位遴选拟引进人选。
第二十一条 意向洽谈。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对拟引进人选的国(境)外留学学历、海外工作经历、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进行评估,洽谈合作意向,签署意向性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引进申报。申请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负责按下列两种情况申报:
(一)意向引进人才申报:与无锡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研究型教育机构(不含中央企业、中央所属高校科研机构)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的有意来锡的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填报《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申报书》,并准备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引进人才学历和经历证明材料、科研开发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明等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已引进人才申报:已在无锡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研究型教育机构(不含中央企业、中央所属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的海外留学归国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填报《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申报书》,并准备人才引进协议书、引进人才学历和经历证明材料、科研开发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明等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
(一)初审。“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对各单位申报归国创新人才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市科技局对各单位申报归国创新人才相关技术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审核。
(二)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将用人单位提交的《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申报书》及相关评审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定。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技术专家评审的结果,向专项办提出支持引进和不支持引进两个建议等次,由专项办牵头,组织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审核意见,经专项办集体研究,报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工作小组批复的评审结果通知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
第二十四条 对接签约。用人单位在接到评审结果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进行深度洽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所签署的合同由市政府鉴证。
第五章 政策兑现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注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小组的批文,给予A类项目的创业领军型人才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B类项目的创业领军型人才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C类项目的创业领军型人才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初创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注册前,根据投资创业合同,由市科技局组织风险投资评估,按照项目的创业投资需求,A类项目由市及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B类、C类项目由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分别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如创业投资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推荐介绍有投资意向的社会资本参股。
企业在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根据需要由有关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资金担保。
第二十六条 嫁接式企业引进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由市财政局、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小组的批文、企业与引进人才签署的创业合同、购房发票等,支付领军型人才50万元安家费。
第二十七条 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工作合同后,由市财政局、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小组的批文、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署的工作合同、购房发票,支付领军型人才50万元安家费。
第二十八条 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核心团队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出具的现实工作业绩说明、与企业签订的工作合同、在锡工作的相关证明以及租房合同,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支付租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及市(县)、区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无锡千人计划”政策兑现资金、项目评审经费、领军人才的差旅费、在锡食宿经费以及其它工作经费从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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